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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压导轨式升降货梯不需要报检批文已实施公告

来源:和泰液压升降机 浏览:3277次 发布日期:2015-12-21 14:29: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局〔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2010年22号)(以下简称原目录)予以废止。为确保规范有效的实施新目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描述。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内,新目录以定义和列表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管的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的具体范围。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新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关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

对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新目录施行前已经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处理意见如下:

(一)使用登记。已经受理、未发放证书的,登记机关应终止登记程序,并告知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涉及收费的,退回相关费用。新目录施行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不再有效。登记机关应对现有在用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库逐步进行清理,将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单独存储,将失效的使用登记证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自2015年开始,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


此政策标志着国家液压导轨式升降货梯升降机升降平台行业的逐渐技术方面已经趋于成熟,国家对企业给予了更多的政策支持,金品升降机械依旧秉承“科技为先、精益求精、合作共赢”的理念,引领升降机、升降平台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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